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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税融通管理暂行办法

已流标
2016-11-22
发布需求
2016-11-29
服务商投标
3
选标并签订合同
4
服务商工作
5
验收和付款
6
完成
需求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依法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8家单位《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和《合肥市税融通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秘〔2015〕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建立区税融通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经促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协调落实 “税融通”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应有连续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正常办理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严格按照企业贷款实际用途、主营业务现金流和还款能力,合理测算企业授信额度和融资周期,防止过度授信,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以下分级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

  (一)信用级别A级企业。按照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最高不超过5倍核定授信额度;

  (二)信用级别B级企业。按照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最高不超过3倍核定授信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可单笔申报,也可申报授信额度,额度内循环使用,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1.2倍。

  第八条  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  风险补偿。提供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条  核定额度。每年4月30日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分别向区税融通联席会议提供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名单。银行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根据各企业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诚信等情况,及时筛选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依据其信用级别,按照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授信额度,并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示。每年5月31日前,区联席会议向社会公示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已完成核定和公示程序且需要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向区税融通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后可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税融通业务主办银行。

  主办银行根据企业申请,依授权取得的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与开展税融通业务的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其中,纳税信息须经纳税人授权,且仅用于税融通业务办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办理税融通业务时,应签署承诺书,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税融通业务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区税融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协调推进税融通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推进税融通业务,协调指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税融通业务;

  (二)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负责运营税融通业务平台,提供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

  (三)区经促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负责税融通业务宣传,推动税融通业务开展;

  (四)区属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第十六条  银行对税融通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从企业提出申请到实际放款,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银行及政策性担保公司应每月将上月税融通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及时完整反馈给区税融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税融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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