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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已流标
2016-12-16
发布需求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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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合肥市蜀山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 号)、《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财政设立,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  蜀山区续贷过桥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与区级财政资金共同设立,其中: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区级财政按不低于2倍配套。

  第三章资金运作方式

  第六条  区政府指定合肥市蜀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山区城投公司)作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资金运作,通过与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机构(下称合作机构)合作,采取委托贷款、小额贷款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支持。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蜀山区城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蜀山区城投公司收到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续贷询征函》,了解和确认企业续贷情况,对申请过桥资金的客户资格、条件等作形式审查,并对续贷项目进行业务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三)蜀山区城投公司审核确定是否发放续贷过桥资金,审批通过后确定放款方式,与企业签署相关合同,并落实担保及反担保措施;

  (四)合作机构开设续贷过桥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五)企业续贷过桥申请核准及手续办理齐全后,合作机构通过续贷过桥资金账户直接向企业贷款账户放款,并协调原贷款银行同步扣划;

  (六)合作机构应与续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银行加快续贷审批,及时发放新贷款,并直接归还至续贷过桥资金账户,同时全程跟踪资金流向。

  第七条  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放宽审核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第四章资金申请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资金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信贷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原则上只提供不超过企业原贷款额80%的转贷额度,单笔资金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续贷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综合成本(包括担保费)不高于0.8%/月,按天计算,利随本清。

  第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资金支持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的文件,填报《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

  (五)贷款银行《续贷询征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

  (一)蜀山区城投公司应建立内部预警制度,每月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月度平均资金周转率低于1倍时,应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向区财政局报送书面报告。

  (二)每季度终了,续贷过桥资金专户风险比率(未按期收回的续贷过桥资金金额/续贷过桥资金总额)达到30%时,蜀山区城投公司应暂停续贷过桥业务。待专户资金收回至风险比率低于30%时,可再次开放续贷过桥业务。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蜀山区城投公司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并于次月10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0 日内报送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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