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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20年)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加速促进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合肥区西部中心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更加充分地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和平台作用,特编制本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各层次十三五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抓手,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实施“创新驱动,产业引领,开放发展,产城融合”四大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合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建设产城融合典范城区,实现经济、科技、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示范区、大众创业引领区、产城融合样板区、开放发展先行区、中部崛起增长极,为合肥“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
5、《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6、《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2014年);
7、《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14年);
8、《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9、《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
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110号);
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12、《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3、《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15、《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等。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五条 用地规模与范围
规划总用地面积共计1852公顷,分为三大区块。其中,
区块一:北至长江西路,西至天柱路,南至黄山路、望江路、东流路,东至合作化南路、金寨路。用地面积1353公顷。
区块二:东至习友路(原名叫烟墩路),南至宿松西路,西至合安路,北至312国道。用地面积199公顷。
区块三:东至合淮公路(即环湖东路),南至董铺岛,西至侯郢路,北至合肥郊区与长丰县交线。用地面积300公顷。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产业互动与融合发展相结合
2、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3、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4、坚持高端带动与创新发展相结合
第七条 功能定位
规划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合肥主城区西部重要经济增长极、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创新创业引领区、产城融合示范区。
第八条 发展策略
规划以问题和目标为双导向,提出“促进、引导、提升”的规划策略。
“促进”:产业调整,促进用地效率提升。
“引导”:区域协调,引导空间格局优化。
“提升”:轴线塑造,提升区域形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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