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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合肥市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推动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装备能效水平进一步升级,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全市“十三五”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做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专项节能监察(监测)
1.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备案的专项节能监察。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要求,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及备案情况进行监察,同时加强对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县(市)区组织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及备案情况进行监察。
2.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的专项节能监察。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市节能监察中心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场监察企业能效提升计划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开展辖区内用能单位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的专项节能监察,并将监察信息汇总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3. 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在全市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落实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
4. 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预警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节能函〔2016〕202号)以及《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省经信委关于落实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经信节能〔2016〕82号)要求,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全市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的监管,督促企业做好2016年度综合电耗核算准备工作,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5.造纸、纺织企业用水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百家企业节水行动的通知》(皖经信节能〔2016〕23号)要求,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对参与百家企业节水行动的造纸、纺织企业开展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情况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引导企业节水对标达标、加快节水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6.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专项督查。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十二五”以来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监察,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计划实施。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2016年度能源审计任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任务单位按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7.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测。为挖掘重点耗能设备节能潜力,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发挥节能监测对企业节能降耗增效的促进作用,由市节能监察中心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结合专项节能监察活动,选择部分重点用能企业开展现场节能监测,以进一步推动企业淘汰落后、实施关键用能设备(工序)节能改造。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主要包括:(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能耗在线监测数据上传情况,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报送、报送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2)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情况;(3)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4)编制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5)落实能源计量、统计制度的情况等。鼓励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探索信息化节能监察。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
(三)其他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市节能主管部门的需要和可能情况,开展以下内容的监察:(1)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2)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3)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情况;(4)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执行情况;(5)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的情况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地要重视和支持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配备完善节能监察执法器具,组织节能监察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要创新节能监察新机制和新模式,强化与质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合作机制。结合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实际,集合节能监察机构力量,积极采取联合执法和异地执法等形式,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促进经验交流。
(三)市节能监察中心要做好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跟踪协调、信息收集及重点违法违规用能案件查处等工作,不定期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进行监督抽查。要加强对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和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要加强节能宣传,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在监察中发现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在完成节能监察计划任务的同时,按照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为高耗能行业企业提供能效水平核验等支撑服务,并积极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方面的监察任务,不断拓宽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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