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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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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发布需求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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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合高管〔2016〕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着力把高新区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色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合肥高新区内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制造、封装测试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经营场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

  第三条 单纯从事集成电路贸易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设立“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企业落户支持

  第五条 对企业租用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研发和生产用房,根据其实际需求,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前2年租金补贴100%,后3年租金补贴50%。企业购置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研发和生产用房,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企业成长支持

  第六条 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产品光罩和流片费用的30%、购买IP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企业落户年度起连续补贴3年。

  若未来IC孵化器能满足企业光罩、流片、IP业务,则享受过IC孵化器相关服务的,不再享受此条政策。

  第七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结合实际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第十条 加强金融扶持,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优先投资集成电路企业;优先为企业申请创新贷、助保贷政策性贷款融资;积极协调合肥市产业基金入股企业,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对合肥市内整机企业首次使用高新区内企业IC产品进行研发生产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20%对IC产品销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企业人才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一次性奖励创办企业100万元;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一次性奖励创办企业50万元。

  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的(限名额),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 m2,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新入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的(限名额),且所在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企业用工(任二项)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对企业新招聘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一年)按照硕士2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对参加政府主导的学术研修培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设计龙头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及制造企业,以及集成电路装备和材料企业在高新区落户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本政策与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从高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委托招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修订颁布的为准。本政策由合肥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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