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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2016产业发展 2+2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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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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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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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2016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重点支持产业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提升改造。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供地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列入市、区创新转型升级重点工程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低于5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及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包含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修订后的《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2支持语音信息产业发展。对符合语音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经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列入2016年“语音及人工智能”项目库,根据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13.鼓励光伏产业发展以及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

  (1)对高新区内光伏电池片、组件、逆变器生产企业,其年新增产能达到0.5GW以上的,新增部分按照50万元/GW给予奖励;

  (2)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面奖励)。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1)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自主研发经费投入达1000万元/年以上,且企业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批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高端装备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1)对新引进的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企业,完成注册、正式运营并实现销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高新区原有企业,在其机器人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高新区企业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获得合肥市2016年“1+3+5”政策中“加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补助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中智能装备投资20%的补助资金外,高新区额外给予企业所获市级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奖励,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实质性承担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设备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5%、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省级以上电商分销平台,且实现区内开票的,按年实现新增销售额给予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高新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当年服务区内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期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给予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0.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1. 鼓励区内战略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向平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推动优势产业融合示范,鼓励企业打造云制造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研发设计、物流分销、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型。对当年通过并购引进或孵化培育新增2户以上具有产业关联度的规上(限上)企业的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安徽精品、市级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国际性质量管理小组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

  (1)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较好,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对区内工业用户进行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3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环保投入。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资金10%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4.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度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符合高新区产业扶持方向的企业,已认定为规上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未认定为规上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12〕18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对重点用工企业,当年净增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给予企业200元/人的用工招聘补贴,当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定向招聘或订单式培养,对经职业院校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工学一体”合作单位,“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市级“工学一体”财政补贴外,高新区另按200元/人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补贴。

  26.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业务。

  (1)对企业投资建设保税仓库,提供高新区内其他进出口企业使用的,其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进驻保税仓库发展的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每月5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3)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8.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9.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本政策由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

  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性研发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秀奖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级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

  7.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于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三)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鼓励环保型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9.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1.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20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3.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打造众创空间集聚区。以创新产业园为主,软件园、F地块为辅,打造众创空间集聚区。支持推广创业苗圃、大学生创业中心、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业态入驻集聚区。给予众创空间服务机构教育培训、论坛、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初创期企业入驻孵化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新入区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鼓励毕业企业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对实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10元/ ㎡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补贴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且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园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10万元的补贴。

  16. 积极推广使用合创券。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向初创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合创券,首期发放合创券面值5000万元,使用期限二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四)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

  17. 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所等与安徽省政府、合肥市政府签约并在高新区建设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每家产业技术研究院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18.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创办企业,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新创办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且实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200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15元/㎡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补贴以“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以上两项房租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4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高新区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用于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及众创空间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等。对参加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含)的团队在高新区创立公司的,高新区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20.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

  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不超过现金出资额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高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含在校学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奖励。

  每家企业获得专项资助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1.支持组建产业战略联盟。

  围绕产业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附则

  22.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3.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要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 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5.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

  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聚集和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高层次人才机制,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包括: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3.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以及国家、省部级学术称号获得者。

  (2)国家、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重大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市级一等奖)

  (3)国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外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4)在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两年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要和在高新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高新区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4.人才机构是指在高新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6.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1)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依据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相关资助协议,分类、分阶段采取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天使投资、“借转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总额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

  (2)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区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最高60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分3年兑现。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

  7.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一次性奖励创办企业100万元;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 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一次性奖励创办企业50万元;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 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租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10-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超过3年内。

  8.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1)当年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国家、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高新区企业或者当年带获奖项目(两年内)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认定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意识突出、创业效应良好的优秀项目,给予创办企业5-30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

  (2)对参加科技部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合创汇”活动评选出的“合创之星”,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人才引进

  9.鼓励引进科技研发人才。高新区企业和单位从区外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学历的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企业或单位1万元/人的引才一次性补贴。

  10.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从合肥市外引进入区的高层次人才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创新创业效应良好的,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给予2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支持项目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11.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列入柔性引才目录,且用人单位支付薪酬高于5万元的人才,按照实际支付薪酬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用人单位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平台载体引才。区内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引进高层次人才入区创新创业的,给予平台载体1万元/人的引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人才培养

  13.鼓励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14.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对参加政府主导的学术研修培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引进

  15.鼓励各类人才机构入驻园区。人才服务机构新入驻高新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不少于800 人次,且当年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家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人才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孵化器,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比照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房租补贴。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6.鼓励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于完成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

  17. 新入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的(限名额),且所在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企业用工(任二项)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18. 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高层次人才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 m2,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19.开辟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健康体检。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的,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每个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享受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20.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1.本政策与区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本政策由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3.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

  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4.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孵化+投资”模式,吸引特色化、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合肥高新区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合高管〔2016〕28号)执行。

  5.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银行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通过纳税情况、股权、订单、股东信用等方式,创新金融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高新区备案后,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3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通过银行合作,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9.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并通过“创新贷”、“政保贷”等科技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机构补贴。本条政策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

  10.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申报受理后,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以上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1.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2.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3)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3.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5.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合肥高新区关于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合高管〔2015〕325号)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16.设置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通过评估的,按实际成效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17.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用园区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依据,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经高新区备案的,每支持1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000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18.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19.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找项目上中华企业资源网。

  20.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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