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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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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发布需求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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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推动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充分利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积极支持孵化器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各类用地总量、结构,优先安排新建孵化器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证一号”“一址多照”改革,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加快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为各类众创孵化平台、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开通工商注册、住所登记和税收、立项、用地、报建等业务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有条件的市、县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孵化器、社会力量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合作研究、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委托试验、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教育厅负责)

  (五)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对具备创业条件、创业意愿且有培训愿望的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有意开展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后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初创企业扶持力度。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减免政策,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实体和企业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创业者可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负责)

  (七)落实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贴政策。对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的,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九)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十)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创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港交所上市,鼓励创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要切出一定比例投资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孵化器、加速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投资集团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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