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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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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发布需求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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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

  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

  超过1.5%,单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开发区)级不低于90%。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主导作用。2015-201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充实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比例配套,充实县(市)区、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通过借转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吸收更多的优质金融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提升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品质和层次。

  三、推动实现错位发展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与省担保集团对接,全面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有效盘活不良担保资源,探索互联网金融合作。支持市级担保机构对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整合重组,构建“融资担保+”创新机制,引领和带动全市担保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县(市)区、开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聚焦小微,发力三农,扎根社区,创新产品,提供更加丰富和优质的担保服务。

  四、设立转贷资金

  鼓励通过转贷担保解决企业转贷过程中的资金困难。2015-2017年,市财政设立2亿元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1:3配套出资,资金作为转贷业务担保资金,转贷银行按存入资金6-10倍授信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设立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与市级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形成合力,通过与银行合作实现融资放大,切实解决辖区内小微企业转贷过程中资金困难。

  五、创新政银担合作和风险补偿机制

  以市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落地生根。新型政银担合作成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融工作考核,金融机构参与政银担情况纳入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及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政银担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以及市属相关企业年度考核。探索全市部分财政金融产品与“4321”体系衔接,开创具有合肥特色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建立风险代偿机制,归集各类资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产品风险补偿和增信。2015-2017年,市级财政安排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其他金融产品风险补偿与增信资金1亿元,实行总量控制,专项用于“政银担”合作市级承担部分、兑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和其他金融产品风险补偿与增信等。纳入“4321”政银担体系的市本级(不含区、开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市财政给予10%的风险补偿。对年代偿率不超过3%且担保放大倍数4倍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给予一定补偿,其中,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风险补偿,县(市、区、开发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风险补偿。县(市、区、开发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在本级补偿资金到位后方可申报市级补偿。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政银担等业务规模及分担比例做实风险补偿资金,确保本级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担保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大力推广省融资担保行业统计与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尽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强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项目共享平台建设,有效盘活全市政策性担保资源,建立企业数据库,形成企业“大数据”,通过信息共享,有效防控风险,实现信息到信用的转换。

  七、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条件具备的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由直接参与业务管理转向履行出资人责任,加强宏观监督,减少对具体担保业务的干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激励约束,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市金融办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市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不断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力。

  九、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绩效评价机制,淡化利润指标考核,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数量及比例、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适当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风险容忍度。

  十、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等,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办理最高额抵质押、顺位抵质押、余值抵质押、多个债权人共同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登记。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宣传,营造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风险防控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改善政策性融资担保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认真落实以资金合规运用核查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措施,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十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责任主体,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业务培训,并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财务监管。市国资委负责市属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产监管、法人治理机制完善、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具体政策实施,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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