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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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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年)的通知》政策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安徽现有乡村教师16.8万人,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31.87%。广大乡村教师扎根乡村,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支撑起乡村教育的一片蓝天,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乡村教师队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教育质量得到了显着提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乡村教师队伍仍面临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共享发展新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抓手,是开展教育扶贫、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对于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按照《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好当前影响乡村教师队伍发展的主要困难,核心是通过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质量来实现提高乡村教育水平的目的。

  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切实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到2020年,建立起准入规范、交流顺畅、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乐于奉献、服务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实施计划》的主要政策举措

  《实施计划》围绕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从编制管理、师资来源、待遇提高、职称评审、人员交流、能力提升、表彰奖励、师德建设、组织保障等九个层面提出了有力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下得去”

  1. 统一城乡学校编制标准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积极运用在线课堂等信息化手段解决教学点、村小学结构性缺编问题,统筹规划在线课堂开设和师资配置,在中心校适当增加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

  2. 建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的长效机制。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 加大城镇教师支持乡村教育的力度。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4. 实施定向本土化培养教师制度。据各县(市、区)编制缺额和实际需求情况,每年分别单列专科和本科层次的定向招生计划,用于定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进入师范类院校学习。初中起点的毕业生,通过中考单独提前批次录取,本土化培养五年制专科层次的“一专多能的全科型”乡村教师;高中起点的毕业生通过高考录取到本科类师范院校。通过定向培养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由生源地县级教育等部门按照定向培养协议占编分配到指定的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5. 改革编制和职称的管理制度促进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在县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职称岗位总量内,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和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统筹管理学校使用,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编制配备和岗位设置,促进教师编制、职称随教师交流而流动,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建立县域内中心校教师校长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二)关于“留得住”

  1.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建立县级教师重大疾病救助资金。

  2. 统筹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各地要编制“十三五”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纳入“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点,分年实施,通过3-5年努力,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

  3. 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上限执行,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评选特级教师,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4.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省、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关于“教得好”

  1.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规范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和平台,拓宽乡村教师学习渠道和视野,丰富教师的文化生活,激发教师的进取心、事业心和创造力。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和教育观,提升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立德树人的责任感。

  2. 健全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乡村师德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

  3.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保障经费投入。整合县级教师培训资源,建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协同高等学校、远程培训机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实施乡村教师访名校计划,将全省乡村教师轮训一遍,其中省级培训乡村骨干教师1.8万人,通过培养选拔建立省、市、县三级乡村骨干教师梯队。实施乡中心校校长省级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学习、名校挂职、网络研修等不断提升办学理校能力。

  4.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健全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加强乡村教师日常考核,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四、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形成部门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省级财政通过相关政策支持和合理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皖北地区、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需要的领域。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住房、交通、生活等方面对乡村教师给予支持。

  三是强化督导考核。省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教育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是加强总结表彰。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地区,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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