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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已流标
2017-01-10
发布需求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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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调出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包括由财政部直接明确到县的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第五条 直接明确到县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相关省(区、市)。

  第七条 省财政厅收到奖励资金后,于15日内将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于15日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到县的原则是近三年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不低于一定标准。对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有一定影响的县,也可以纳入奖励范围。具体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等方面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适时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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