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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已流标
2017-01-05
发布需求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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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关于做好2017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6〕1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报请国家发改委审批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及时做好有关项目储备及2017年投资安排前期工作,拟组织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等四类项目的申报。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改扩建一批国家种质资源库。项目建成后,种质库的保存、评价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牧草育种发展重大需求。

2、建设内容:改扩建资源库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期库,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粮食;蔬菜;牧草)、内蒙古(牧草)、浙江(水稻)、河南(棉花;西甜瓜)、湖北(油料)、湖南(麻类)、海南(牧草)等省(市、区),由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国家级技术推广单位等承担建设,要求承担单位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改扩建国家种质资源中期库每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圃建设规模500亩左右,原则上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2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500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作物育种发展重大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库。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日光温室、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设备、监控设备、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改扩建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一批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中国特有草本花卉;绿肥)、山西(牧草)、安徽(中原山地特色园艺作物)、福建(闽台特色作物)、山东(葡萄;樱桃)、海南(热带野生稻)、四川(西南特色园艺作物)、贵州(云贵高原特色作物)、云南(高原野生稻;干热区特色作物)、陕西(黄土高原特色苹果)、甘肃(牧草)、宁夏(枸杞等宁夏特色作物)、新疆(西北干旱区野生近缘植物)等省(市、自治区),由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建设。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内自有土地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圃。申报国家牧草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牧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与繁殖更新的队伍,拥有300亩以内长期稳定的土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牧草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

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桃、草莓;多年生蔬菜)、浙江(茶树)、河南(桃、葡萄)、湖北(猕猴桃)、广东(野生稻;热带果树)、广西(野生稻)、海南(橡胶;木薯;香料饮料)、陕西(柿)、新疆(野生苹果)等省(市、自治区),由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改扩建资源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500万元以内,新建资源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8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拟布局范围为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大连、青岛等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每地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以省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个总项目,并优先安排。

4、投资规模:各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左右。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二、育种创新基地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企业)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有较强育种基础的种子企业利用科研院所提供的育种材料和育种理论技术,开展新品种选育,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通过项目建设,有效改善企业现有育种装备能力条件,提升企业育种创新能力,加快培育生产需求的优良新品种。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企业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室、库房等土建工程,温室、网室等田间工程,以及仪器设备和农机具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按照稳妥推进、有序建设、集中支持的原则,拟在部分育种基础好、实力强的省(区、市)支持企业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不同作物每省(区、市)限定申报1个,具体拟布局范围如下:杂交水稻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为北京、辽宁、浙江、湖北、四川等省(市);玉米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为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甘肃等省(区、市)。

申报企业条件:①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②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③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3%;④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杂交水稻或杂交玉米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⑤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⑥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和科研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⑦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情况;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信用骨干企业优先考虑。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50%。

(二)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科研)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科研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产业布局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和方法,促进科研基础研究与商业化育种研究的有机互补。项目建成后,承担单位科研育种条件进一步改善,人均实验室面积达40平方米以上;科研整体实力显著提升,院企合作成效明显,每年承担省市级以上项目10个,2-3年育成新品种1个;科研成果得到进一步转化,成果转化率为70%以上;为有效提高我国育种研发能力和活力、加快科研体制创新、解决我国种业面临的关键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在现有科研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育种研究发展的需要,以仪器设备更新和田间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适量进行科研用房建设和改造,配置实验台、田间观测所需要的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拟在部分育种基础好、实力强的省(区、市)支持一批科研单位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不同作物每省(区、市)限定申报1个,具体拟布局范围如下: 水稻为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等省(自治区)。玉米为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小麦为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等省。马铃薯为河北、四川、云南等省。大豆为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等省(自治区)。杂粮为山西、青海省。棉油麻为黑龙江、江西、湖南、新疆等省(自治区)。蔬菜为河北、福建、重庆、浙江、贵州等省(市)。果桑茶为山西、辽宁、安徽、福建、山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热带作物为海南省。项目主要由地区(市)级农科院(所)承担,并符合以下条件:有自有土地或剩余租期10 年(含)以上;有2个(含)以上经省(国家)审定(认定)的自育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90%。(三)国家农作物(牧草)育种创新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有较强育种基础的科研单位或草种企业有效整合育种材料、技术和人才,针对农业生产需求,开展规模化、工厂化、信息化高效育种,推动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实现优良新品种持续产出。通过项目建设,有效改善企业现有育种装备能力条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建设内容:申报科研单位或草种企业应明确育种科研方向,根据科研技术路线提出固定资产建设需求。主要包括试验室、库房等土建工程,温室、网室等田间工程,以及仪器设备和农机具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拟在部分育种基础好、实力强的省(区、市)支持一批牧草育种创新基地项目,每省(区、市)限定申报1个,具体拟布局范围为北京、吉林、江苏、四川、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市)。申报条件:①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科研实验室,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100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②拥有申请的审定登记品种;③申报主体为科研单位的应拥有专业化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研发的(相关专业硕士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④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⑤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单位优先考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建立战略联盟,联合申报,但必须明确合作主体、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分工。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的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800万元以内。由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原部属高校承担的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由地方科研院所及高校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90%;由企业承担的项目,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50%。

三、品种测试项目

(一)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站项目

主要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区域性品种试验站、特性鉴定站。

1、建设要求: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类型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其中,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是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中枢,项目建成后,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试验数据采集、试验评价、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农作物区域性品种试验站应在现有国家品种试验网点基础上,以省级行政区划内的生态亚区为单元,按照“均匀布点、整合建设、一次建成、长期见效”的原则,进行分批整合建设,能够覆盖生态区内主要区试点和生试点,每年承担800个次以上农作物品种试验任务。国家牧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应分布于我国主要牧草栽培区域,按照试验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承担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安排的国家级草品种审定区域试验任务,对拟申报国家级审定的草品种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抗逆性、品质等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已审定品种及配套技术进行综合展示,为农牧民选种用种、技术推广提供培训和观摩平台。单个项目应能够承担每年100个以上草品种试验任务。

新品种审定特性鉴定站应具有有效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温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的能力。

2、建设内容: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相关设备等。区域性品种试验站根据填平补齐原则,建设监控及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等配套设施;完善田间工程,购置小区播种、收获、测产及信息化等设备机具。特性鉴定站重点建设特性鉴定专用设施,完善田间工程,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及农机具。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1个,由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建设。

建设一批农作物区域性品种试验站,拟布局范围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市),每地限申报1个;新建一批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拟布局范围为内蒙古、甘肃、吉林,每地限申报1个。农作物区域性品种试验站项目建设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相关试验承担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申报。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在现有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网点基础上进行建设,省级草品种区域试验牵头单位会同试验承担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区域性品种试验站牵头单位能协调生态亚区单元内其他试验站点的建设;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有租地合同),面积12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承担国家级品种试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建设一批新品种审定特性鉴定站,拟布局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市),每地限申报1个。主要依托国内相关抗性鉴定研究基础好的单位建设,优先选择现有承担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抗性鉴定任务的单位。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性鉴定站试验地面积不少于50亩。

4、中央投资规模: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项目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内,区域性品种试验站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内,特性鉴定站项目每个投资规模5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项目

1、建设要求:适应国家将植物新品种测试作为品种保护、审定、登记指标的形势要求,着力提升植物新品种测试总体规模和技术水平。项目建成后,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将承担本生态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 DUS测试、已知品种收集与信息采集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务,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改扩建的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能力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倍以上,基本建设设施能够满足测试需要,目前列入和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名录能够得到妥善保护。

2、建设内容:根据原有工作基础,建设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购置相关仪器设备等。具有无性繁殖植物测试样品保藏功能的项目,还应选择建设组织培养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以及购置组织培养、生理生态、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依托资源圃建设无性繁殖多年生植物专业测试站,整合原有设施条件,建设摄影室、生理生化分析室、品质分析室、组织培养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等土建工程,以及购置组织培养、生理生态、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改扩建测试分中心拟布局范围为四川、青海等省,由原测试分中心依托单位承担建设。

新建一批测试分中心,拟布局范围为山西、辽宁、江西、广西、重庆、西藏等省(自治区、市),由各地农业部门前期已推荐、农业部考察遴选的相关单位承担。

新建一批无性繁殖多年生植物专业测试站,依托种质资源圃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展建设,拟布局范围为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市)。建设单位应按整合建设原则,与种质资源圃新建、改扩建项目统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改扩建测试分中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600万元以内,新建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内,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专业测试站在新建、改扩建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增加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三)国家农作物种子检测分中心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新《种子法》,按照分批建设原则,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农作物种子检测省级分中心和国家农作物种子检测区域分中心,着力提高种子检测监管能力。项目建成后,省级分中心主要承担国家种子认证、品种登记、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以及田间种植鉴定等任务,具有年检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等分子检测1万份以上的能力;区域分中心主要承担种子抽样、样品递送和发芽率、水分、净度、品种纯度等任务,地市级能进行分子检测和常规检测任务,县级能够进行常规检测任务,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求。

2、建设内容:省级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检测实验室改扩建、种子样品低温保存库和田间种植鉴定田建设,种子SSR或SNP检测分析、转基因检测、种子健康检测及检验信息等相关仪器设备购置。区域分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检测实验室改扩建、种子样品低温保存库和田间种植鉴定田建设,种子SSR检测、种子健康检测、种子质量检验、农机具及检验信息等相关仪器设备购置。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省级分中心10个,拟布局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分别由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承建。建设区域分中心6个,拟布局范围为黑龙江、浙江、河南、四川、陕西、甘肃等省,分别由相关省份的地市级种子管理机构承建。区域分中心项目坚持整合建设原则,采取“1+2”模式,即以1个地市级种子管理机构为项目承建单位,带动2个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同步改善种子检测条件。承担区域分中心项目建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地市级种子检验机构和县级种子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且在近3年的种子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中无不合格记录;项目建设所在地应是种子生产、种子销售或粮食生产大市(县);项目建成后应能实现全市(地区)种子检测服务的全覆盖。

4、中央投资规模:省级分中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内,区域分中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内(其中地市级500万元,2个县分别150万元)。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基地项目

(一)粮油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2017年拟在通过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制种大县(市)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中择优安排5个粮食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认定工作请参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23号)。

1、建设要求。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大县(市)全面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基地县年度种子(苗)产量,原则上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用种总量的3%;基地市年度种子(苗)产量,原则上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用种总量的9%。同时,基地种子(苗)具有较好市场需求,近三年种子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生产量的60%以上。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部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大县(市)范围内。2016年计划认定杂交小麦、马铃薯、大豆、油菜等作物种子基地。根据认定结果,基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大县(市)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实现旱涝保收;支持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种子检测、基地监管等能力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二)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2017年拟在通过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制种大县(市)和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县(市)中择优安排5个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项目。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县(市)认定工作请参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23号)。

1、一年生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棉花育繁推一体化基地、蔬菜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等一年生作物的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棉花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蔬菜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500亩。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计建设内容,提高育种创新能力、改善繁种环境条件、提升种子加工装备水平。育种环节,重点是改善实验室和田间选育种条件,包括排灌设施、温室大棚,网室、农机具及仪器设备等。繁种环节,重点改善原原种、原种保存和扩繁条件,包括建设围栏、温室、大棚、晒场、排灌等设施。推广环节,重点是改造升级加工储藏机械设备和场地,包括筛选、分级、灭菌、包装、检测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建设棉花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2个,拟布局范围为河北、新疆;蔬菜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3个,拟布局范围为北京、天津、山东。项目布局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23号),在经认定的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县(市)范围内。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种企业开展建设,制种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的良种繁育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未发生过假劣种子问题。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棉花育繁推一体化基地、蔬菜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2、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等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综合生产能力。主要包括。项目建成后,生产能力大幅提升,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生产种苗合格率95%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年商品苗培育量1000万株以上。

(2)建设内容。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间道路、土壤改良、排灌沟渠等田间工程及配套机具和设施,隔离网室、脱毒、检测等仪器设备等。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主要建造内容包括节能日光温室,配套育苗床架、遮阳、保温、加温、排灌、防虫网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拟布局在广西。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拟布局在黑龙江、山东。项目布局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23号),在经认定的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县(市)范围内。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育苗企业等开展建设,并由一个单位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其中,申报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能力突出的农科院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地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制种企业。申报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资信的蔬菜育苗企业、农民合作社、农科院所,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有稳定的订单用户,未发生假劣种苗事件;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甘蔗健康种苗生产用种繁育基地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3、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等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综合生产能力。其中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以苹果、柑橘、梨、葡萄为重点,兼顾地方特色树种。良繁基地包括国家原原种(一级采穗圃)培育、原种保存与扩繁(二级采穗圃)和良种苗木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果树、茶叶项目区面积不少于800亩(含轮作),苹果、梨年出圃大苗200万株;柑橘出圃容器苗500万株;葡萄出圃嫁接苗150万株,茶树年出圃3000万株。

(2)建设内容。围绕原原种培育、原种保存与扩繁、良种苗木生产任务,建设所需的田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设施、脱毒室、检测室、相关脱毒检测设备、种苗保鲜库、苗木分级包装场等,并配套相关作业机械。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项目拟布局范围为以下省(自治区):苹果为山西、甘肃;柑橘为福建、广东、江西;梨为江苏、四川;葡萄为河南、新疆;茶叶为安徽、贵州、云南。项目布局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23号),在经认定的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县(市)范围内。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从事公益性研究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经营效益好的种苗企业合作,并由一个单位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实力、良好资信和相关种苗繁育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用地,其中果树建设引种园50亩、母本园(含砧木)30-50亩,果树原原种培育基地100亩以上,采穗圃(含砧木)100亩以上、果树良种苗木生产基地500亩以上;茶树建设引种园50亩、采穗圃250亩、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500亩以上。承担单位有健全的种苗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完备的内部种苗质量控制体系,能保证所生产种苗合格。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三)特色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全面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能力建设,为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开展育种加代和繁种制种等活动提供支撑,加快种业育种创新,提升基地现代化水平。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部认定的冬(夏)繁育制种基地范围内。根据认定结果,基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冬(夏)繁育制种基地范围内的县(市)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实现旱涝保收;支持加强种子检测、基地监管等能力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2、牧草良种扩繁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主要建设多年生优质牧草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建成后,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田间工程重点完善生产区域土地平整改良、排灌沟渠、机耕路桥、机井围栏等农田基础设施;土建工程重点建设与草种生产所需的仓储、质检及加工等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包括机具、灌溉设备、质检设备、加工储藏设备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拟在吉林、四川、海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各建设牧草良种扩繁基地1个。项目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种企业共同开展建设,制种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草种繁育的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具有长期稳定和相对集中的生产用地;近3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问题。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在1500-3000万元。

3、特殊地区优势特色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区域优势特色作物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有力促进地区特色作物产业发展,发挥产业扶贫作用,带动农民增收。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间道路、土壤改良、排灌沟渠等田间工程,隔离网室、镀锌管大棚(配套育苗床架、遮阳、保温、加温、排灌、防虫网等设施设备),脱毒、检测等仪器设备及配套农机具。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拟支持湖南湘西建设猕猴桃、椪柑良种繁育基地、湖北恩施建设藤茶良种繁育基地、云南建设花卉种苗繁育基地。项目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建设。须有稳定的生产用地,其中果树、茶叶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亩,花卉集约化育苗基地年商品苗培育量500万株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50%。

五、其他申报要求

各省(区、市)按照项目拟布局及品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原则上不得推荐项目布局之外的项目。农业部直属单位及中央企业不占用上述布局分省指标。对于2016年已储备公示过的项目,各省(区、市)可在申报文件中确认是否继续推荐,如无重大变化,可不重新报送可研报告。为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意见》(农计发〔2016〕94号)精神,允许国家级贫困县以主导产业为依托打捆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将优先安排。申报其他具体要求还包括:

(一)项目名称

农业部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按照“单位名称(缩写)+国家+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中国热科院南亚所国家热带果树种质资源圃项目。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国家+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项目。

(二)资金配套比例

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测试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建设。由企业承担的项目,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50%;制(繁)种基地项目中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和特色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由地方科研院所及高校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90%。鼓励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相关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专项建设基金、运用PPP等合作共建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三)可研报告须附具的证明材料

项目承担主体为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并附有效的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科企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企业2015年财务报表;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规划设计平面图。

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有关要求

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土建工程要按实际需要明确建设数量和面积,着力丰富建筑功能,提高利用效率,不得以项目名义兴建楼堂馆所;田间工程、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购置设备规格;确需配备巡逻车辆等的,原则上以国产皮卡或面包车为主,总价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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