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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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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发布需求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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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精神,加快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安徽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充分利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第四条  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0%以上,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比例在20%以上;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八)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8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六条  众创空间管理:

  (一)省科技厅建立安徽省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按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把众创空间纳入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二)省科技厅发布的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内的各众创空间都应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报送绩效考核材料。对无故未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证后,不再列入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省科技厅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按照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创新服务能力及服务双创绩效情况分档给予的一次性经费补助。绩效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支持众创空间孵化能力建设、增值服务能力提升所涉及的相关支出,包括众创空间孵化资金补充、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支出及相关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培训、项目路演等众创空间运营费用补助;

  (四)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

  (五)各市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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