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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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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合农〔2016〕15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准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0日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皖农产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手段,以提供商品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实现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各主体间利益联接的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本办法评定的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经营效益、管理机制、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的联合体。

  二、评定原则

  对市级示范联合体评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符合标准、竞争淘汰、动态管理等机制,不得干涉各主体的的经营自主权和评定自主权。

  三、评定标准

  (一)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2.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3.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4.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5.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6.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7.联合体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8.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二)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本市辖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产业建设

  (1)基地规模。种植业:粮油棉集中连片规模在200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在20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水生)在100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4000头以上,羊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2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经果林业: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在1000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5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基地在1000亩以上;休闲生态农业基地1000亩以上。

  (2)销售收入。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流通型企业年交易(经销)额达到3亿元。

  (3)带动农户。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龙头企业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节本增效。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主体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500元以上。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加工设施、生产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开展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3.经营模式(1)组织一体化。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运作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发挥纽带作用。家庭农场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基础作用。

  (2)生产订单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形成紧密型利益关系。以消费需求为导向,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3)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建有生产、加工过程的生产记录档案,实行专业化生产。

  (4)经营集约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营销方式多元化;有先进高效的生产方式,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

  (5)服务全程化。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人才、技术和信息合作。

  四、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申报。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委,并附审核意见和联合体申报材料。

  (三)评审。按照评定标准,市农委委托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农委会同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进行实地抽核,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审定。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发文,并颁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1)

  (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肥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证明;

  (四)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五)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六)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料。

  (七)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由县(市、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九)联合体章程复印件、联合体建设方案。

  (十)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一份。

  六、日常管理

  对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凡被评定的联合体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在年审时达不到评定条件的,取消称号。年审复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评定程序进行。

  七、直接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情形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经营主体不配合相关部门监测运行,视为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自动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

  八、政策扶持

  被评为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企业(包含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申报各级农业政策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申报。被评定为省级示范联合体视作市级示范联合体。带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两年。

  附件: 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xls

  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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