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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 我市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控制,其使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本市专利权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需电子申请),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非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本市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
(二)本市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本市申请超8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100件的(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资助10万元。本市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资助5万元/家。
(三)本市专利权人国内维权、涉外维权,市或县(区、开发园区)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分别不超过2万元/件、10万元/件。举报专利违法行为被查实的,按《马鞍山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和标准予以奖励。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家和20万元/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项和30万元/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项和10万元/项。
(五)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本市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服务两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内审员资格、专利工程师高级以上职称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人。
第五条 专利资助对象为:
(一)本市党政机关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本市高校学生及外地高校马鞍山籍学生。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须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本市。
第六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与每年市产业扶持政策兑现一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区(园区)科技(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初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批准、拨付。
第八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专利资助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例,与我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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