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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专家及博士后项目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
2、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3、《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09〕43号)
4、《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皖政办〔1996〕36号)
5、《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111”人才聚集工程建设意见》(皖人社发〔2011〕70号 )
6、《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2〕38号)
7、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70号)
9、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合人社秘〔2012〕303号)
三、申请条件
以上专家及博士后项目申报的申请条件详见上述文件。
四、办理材料
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准备申报材料:
1、报批表:一般从申报通知的附件下载并填写、盖章。
2、个人申报项目(如政府特殊津贴、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的证明材料:
a、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明材料。主要证明国籍、年龄等。
b、职称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c、获奖证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及其他相同效力奖项的个人获奖证书。
d、项目证明:主持或参与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或基金的立项文件、资助文件等。
e、知识产权:已授权的专利证书。一般以发明专利为主。
f、其他证明: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证明、重要社会兼职证书、重要社会荣誉证书等。
3、单位申报项目(如博士后工作站、创新人才工作奖等)的证明材料:
a、主体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b、资质证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如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文件、证书。
c、获奖证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及其他相同效力奖项的单位获奖证书。
d、项目证明:单位主持或参与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或基金的立项文件、资助文件等。
e、知识产权:已授权的专利证书。一般以发明专利为主。
f、其他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纳税收证明、安全生产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证明、单位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证明、其他有证明效力的重要文件和证书等。
五、办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511 0551-63536513
八、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于有评定资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后公示;对于其他须上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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