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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基本药物服务等5个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财综〔2014〕235号)等规定,按照“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原则,规范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或委托、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购买程序。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专款专用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内科学合理使用,确保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资金安全、有效。
二、强化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机制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衡量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树立结果导向,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预算、选择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数量等方面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提高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政府医疗卫生各项投入政策有效落实。
三、加强领导,扎实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实施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适应财政资金管理新形势,将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制度及运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细则,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制度,切实保障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有序实施。
各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处)。同时,各地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扩大医疗卫生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范围,鼓励在落实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计生部门人员定额经费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购买服务机制,拓展购买服务效果。
附件1-5:
1.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2.政府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3.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4.政府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5.政府购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服务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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