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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蚌发〔2014〕11号)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机构的建设。现对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工作实行组建备案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组建备案制。凡符合《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组建条件的企业,均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备案。
二、操作程序。企业根据《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主导产品和研究方向,提出拟建中心名称,填报备案申请表、建设方案,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送至市科技局备案,列入当年市工程中心组建计划。
对出现个别中心名称重复交叉等问题,市科技局可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协商修改。
三、支持方式。对新组建的市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原则上经费自筹。市科技局优先推荐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创新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长期疏远创新,占用市工程中心名称资源的,将予以摘牌撤销。
四、原《蚌埠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不相符之处,按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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