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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供销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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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发布需求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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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各县(市)、区供销社:

  为贯彻合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社一会”建设的意见》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全市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合肥市供销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7月17日

  合肥市供销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社一会”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4〕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本办法所称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的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基层社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等额奖补、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及使用标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供销社系统改制后保留的但已停止运转的基层社,现恢复重建,并有实质性业务开展的基层社。

  二、由县(市)、区供销社或社有企业牵头投资(投资比例25%以上),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收农村致富带头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在此基础上组建的新型基层供销社。

  第五条 资金使用方式

  对于当年已建成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层社,经过审核验收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六条  资金使用标准

  一、以县(市)、区为奖补单位,对2015年新建的基层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建成一个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一年总计17个、计51万元,同时安排项目专项工作经费9万元,合计60万元。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社,市里将从专项工作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予以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新组建的基层社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核算、管理运行规范,在发展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组织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三会制度”健全,有一定比例的农民社员。新组建的基层社,必须召开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员中农民社员占一定比例,农民社员在日常经营活动、基层社管理事务中有一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三、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专职会计人员,能按时在供销社系统直报平台上报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四、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规范、明显。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每年9月份由各县市(区)社对完成任务数进行审核申报,10月份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现场验收,兑现奖励。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单位,可提前组织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经市供销社和财政局审核验收后,合格的可先行拨款奖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对本年新建的基层社由县(市)、区供销社统一组织申报。

  二、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文件,在申请文件中应对新建情况、股权投资、经营、绩效及“三会制度”建设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工程决算单、财务发票、标牌实图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供销合作社组织章程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统计报表;

  六、纸质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备案审核;

  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基层社建设的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供销社和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建设进度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暂定为201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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