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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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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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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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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是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建立的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系统,运行至今30年来积累了丰富翔实的调查数据,已经成为集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于一体的重要农村调查体系,为各级党委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提供了重要决策参考。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为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发展变化新动态,更好地满足“三农”决策服务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是直接反映农村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现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7个县(市、区)、360个村、23000多农牧户,成为直接沟通农户的重要渠道和反映农村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对各级党政部门及时了解农民群众诉求,准确把握农村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是促进“三农”科学决策的重要抓手。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的调查内容涉及农村社会经济各方面2000余项指标。通过对村户长期固定跟踪观察和专题调查,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反映“三农”发展动态和趋势,揭示变迁逻辑与规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成为促进“三农”重大政策制定和科学决策的有力抓手,有效推动了“三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是服务社会和市场主体的重要平台。30年来,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真实地记录了农村改革发展历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研究“三农”的重要数据平台,推动了“三农”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通过实时监测农产品市场、农资供求、农民收入、农村劳动力流动等动态,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做出生产经营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是建设新型“三农”智库的重要支撑。2015年,中央出台《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拥有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基本标准之一。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组织体系、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样本体系和比较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信息系统,为各级党政部门建设新型“三农”智库提供了基础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提升研究咨询水平、服务“三农”决策为目标,以完善调查体系、提升数据质量为重点,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人才队伍,夯实基础设施,加强数据分析,突出成果转化,开创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把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基本建设成为调查制度科学、组织体系完善、数据质量可靠、技术手段先进、队伍素质优良、政策保障有力的农村典型调查体系,成为新型“三农”智库的重要依托,农业农村动态监测、信息服务、决策咨询能力得到显着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政府与服务社会相结合。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调查研究。既要为中央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又要为地方政府做好咨询服务;既要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又要兼顾其他社会组织。

  2.坚持常规调查与专题调查相结合。在做好村户社会经济基本信息常规调查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农村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调查研究。

  3.坚持数据采集与分析利用相结合。在应用科学调查方法做好数据采集整理的同时,注重结合经济理论与方法做好数据的开发利用。

  4.坚持样本连续性与代表性相结合。既要保持大多数样本的连续性,体现固定观察的特征,又要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及时适当更新部分样本,体现样本的代表性。

  5.坚持调查研究与体系建设相结合。在完成调查任务、做好决策服务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体系建设,改善条件手段,提升业务能力。

  三、强化调查体系建设

  (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各地要完善农村固定观察点专职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明确职责,落实编制,充实力量。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配备足够力量的专兼职调查员,并报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备案。农村固定观察点村要按照调查户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辅助调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农户记账和数据填报。

  (二)改善调查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加快调查管理和数据分析软件系统开发与应用,完善计算机、服务器等硬件设施设备,开发应用信息采集移动终端,提高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效率,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对各级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满足调查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大力开展农村固定观察点文化建设,增强调查员和记账农户的责任感。探索建立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工作人员挂职、交流、进修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四)完善调查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固定观察点队伍建设、经费使用、样本调整、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管理规定,出台地方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规章制度。

  四、增强调查科学性

  (一)调整调查样本。科学制定样本调整原则,根据需要适度扩大样本规模,适时调整不合理样本点,提高样本代表性。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进行检查清理,及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样本点,提出更新方案,报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备案,确保样本质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相关标准增设本地农村固定观察点,适度扩大样本规模。

  (二)完善指标体系。以《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统计标准为依据,借鉴国内外农业农村调查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突出农村固定观察点自身特色,建立科学完整的调查指标体系,促进常规调查、专项调查指标体系有机衔接。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增补反映农业农村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指标。当前要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增加反映农业结构、生产效益、资源环境、社会民生等情况的指标板块,增强调查针对性。

  (三)提升数据质量。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数据质量监测方法,制定数据清理标准,加强数据维护。创新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机制,将数据质量作为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强化数据源头质量控制,严格农户日常记账管理,防止错记漏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级调查员要加强农户记账监督和数据复查,规范数据汇总和数据填报,严禁瞒报和数据造假,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农村真实情况。

  五、加强数据开发利用

  (一)科学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发挥数据资源优势,挖掘数据资源潜力,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围绕各级党政部门决策需要,加强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反映农业农村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围绕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多元化需求,提高数据多样化服务能力,提供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需要的数据产品和研究成果。

  (二)创新分析研究工作机制。围绕农业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部省工作协同,建立联合研究团队,充分发挥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各级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分工协作,联合攻关。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有条件的地方,部省共建区域性数据分析研究中心。围绕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和咨询智囊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和理论创新。逐步形成上下联动、多元合作、运转顺畅的数据分析和决策咨询机制,吸引智力资源向“三农”研究领域集聚。

  (三)加强成果交流转化。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拓宽研究成果输出渠道,搭建研究成果交流转化平台,加强成果输出与转化,不断增强决策影响力。继续发挥报刊、专着、内刊等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电子期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传播功能,加强信息发布,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30年来的工作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固定观察点体系又好又快发展。地方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强化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规范调查工作和体系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强化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的法定地位,将农村固定观察点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十三五”系列建设规划。各地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人员编制、场所配套、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的投入力度。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预算、投资安排等方面向农村固定观察点体系建设倾斜,逐步建立农村固定观察点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参照国家相关标准,逐步提高记账农户、调查员补贴标准。协调各类科研项目向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倾斜,支持农村固定观察点人员参与重大、重点课题的申请和研究。加大合作研究力度,争取各类科研院所、大学、企业等方面的社会资金投入。

  (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考核标准,完善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对长期坚持在一线的调查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建立调查人员从事基础数据采集分析工作的激励机制。

  农业部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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