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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农委,区农林水务局:
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皖农办秘(2015)98号)和市信访局的要求,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要求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趋势,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职能部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措施,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梳理工作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为“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结舍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认真进行分类梳理,制定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我委初步分类梳理了《安徽省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见附件),供各级农业部门参考。
三、切实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各地农业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委。
附件:合肥市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doc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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