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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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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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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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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12月8日

  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粮油产业化企业及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先贷后贴、当年补(贴)上年的办法,实行贴息和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两种扶持方式,且同一项目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其他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范围,主要包括用于省级粮油产业化企业及主食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以及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精深加工等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生产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企业,同时对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示范加工、应急加工等企业和省粮油加工项目库中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项目评审和监督管理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所在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贴息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贴息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规模800万元以上;

  3.有与银行(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在贴息期限以内的有效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单;

  4.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不含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投资;

  5.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

  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企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市粮食局、工商局信用评价黑

  名单;

  7.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8.全面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涉企信息系统筛查

  备用)。

  第八条 贴息期限和额度。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确定。贴息额度根据一定的贴息率和贷款规模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补助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2.补助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品牌培育;

  3.企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市粮食局、工商局信用评价黑名单;

  4.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5.全面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涉企信息系统筛查

  备用)。

  第十条 补助额度。根据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确定项目补助档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年粮油加工业总产值及产值同比增幅,一定规模龙头企业产值,认定挂牌的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直营店数量,主食产业化年度目标任务数等因素,将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相关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各市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项目申报通知。所属县(区)粮食、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联合行文,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省下达专项资金一个月内,按照一定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涉企系统筛查,提出项目支持对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之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程序拨付,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对重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并作为今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省粮食局、财政厅将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举报查实,由项目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该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减少该地下一年度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粮食产业化财政资金安排、监管和绩效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4〕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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