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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工装函[2015]583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发布以来,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对于引导节能汽车产品消费,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标示管理,拟对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全面实行在线备案,不再要求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的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光盘形式)。在线备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数据核对系统”(www.catarc.org.cn/recordmanager)进行,此前已开通在线核对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尚未申请开通的单位,可申请开通(联系方式:010-68205628)。
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将对新认证车型开始实施。为使燃料消耗量标识与限值标准相协调,对燃料消耗量“信息区”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附件。
本次文字调整仅适用于新认证乘用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生产乘用车车型及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标识不变。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已停止生产/进口车型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数据清理机制。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报送的已经停止销售的车型信息,将自停止销售的6个月后从“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中删除。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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