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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删去第六条。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引进先进技术或者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着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我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2年9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合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个人及其团队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七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六)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着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别为六项、十四项、二十八项。
第八条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我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对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由市政府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发布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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