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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意识,落实保护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投资拥有或受托运营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依法承担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管道保护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环境保护等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要按照管网规划认真开展路由比选,根据批准的路由和选址方案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依法办理与管道项目相交、相遇、相邻的其他既有构筑物项目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管线材质、管道壁厚和防腐措施。项目开工前,必须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成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并在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要自觉接受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管道保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制定并完善企业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要加大巡线力度,足额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和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检查并作出记录,加强检测维修,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时排除。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改造、更新或停止使用,做好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强化属地主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将管道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管道保护负有主管责任。要加强对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工作经费,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要将管道保护纳入安全发展规划,健全完善管道安全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组织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的行为,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法主管全省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重大问题,组织核准省内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市、直管县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起草或制订职责范围内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地方标准规范;组织推进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重要设备研发,指导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指导督促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支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向,适时启动对油气输送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的研究,完善管道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管道的积极性。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国家制定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补偿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环保厅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油气输送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则、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做好跨越、穿越航道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督促依法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或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油气输送管道业务的相关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省质监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组织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分解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不力,管道保护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其申请建设后续管道项目进行必要的限制。因失职失责、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管道企业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源头管控。要科学制定油气管道规划,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路网规划等衔接和协调。管道项目建设要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强制性技术规范,严禁未批先建,从源头上实现有效保护。国家和省规划的管道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应纳入相关规划,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相关部门在审查审批与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其他项目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并应征求同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杜绝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二)强化联合联动。省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企业自查自纠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重大险情通报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每年至少协同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加强分析总结、评估和再完善。市县政府要强化政府、企业间管道安全预防和应急快速响应的协同联动。要建立管道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制度。企业对所属管道,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达到一定年限的管道和关键区域、关键部位,要增加自查频次,自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管道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油气管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件警醒震慑作用,增强全社会油气管道保护意识,提高公众油气管道保护的自觉性。
三、推动打非治违,实施隐患攻坚
(一)大力推动打非治违。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保持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重大违法行为督办制,一案一档,分级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管道保护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管道安全隐患和涉及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全力开展隐患整治。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成立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领导机构,逐项制定重大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组织攻坚,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隐患整治。重大隐患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人口密集、占压严重、危险性大的隐患点,主要领导要现场督办,组织力量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管道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落实,对因涉及面广、整改难度特别大、难以按时完成整改的隐患,开展安全诊断和风险评价,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管道在整改期间风险可控,坚决停运存在发生泄漏危及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的管道。企业要加强巡回检查,对先清后占、反复占压情况,要立即提请当地政府及时清理。
四、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有关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操作性强、可靠管用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和充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力量。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
(二)提升监管水平。各级政府要将管道保护纳入本级政府应急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政府应急预案,指导管道企业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境内油气管线的实际走向、运行工况、安全寿命、隐患类别等情况,并对油库、气库、站场、码头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管道周边的学校、村庄、居民区、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进行详细的摸底,划定管道安全保护区域,建设覆盖全省的管道保护信息系统和基础资源数据库。加强对油气管道保护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县级管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安全审查以及过程监督。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夯实管道保护法治基础,推进管道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省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施工等地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管道保护和安全技术,形成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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