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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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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皖政〔201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省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四)有关依据。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省政府领导审签之前,省政府办公厅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省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省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省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省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  省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省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省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二条  省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省法制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三条  省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省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省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与省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省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省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省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省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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