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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政策

已流标
2016-12-19
发布需求
2016-12-23
服务商投标
3
选标并签订合同
4
服务商工作
5
验收和付款
6
完成
需求描述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省物价局核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的集体户口挂靠服务费、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毕业生落户手续费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收取的毕业生落户手续费。上述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收费期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取消户籍服务收费后,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停止或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对委托人事档案管理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流动人才,因无住房或工作单位未设集体户等原因难以落户的,应按照现有政策,为其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人才落户提供最大的便利,使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理落户手续。要定期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开展人才集体户清理工作,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支持和指导监督,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读、业务知识培训等。对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流动人员,公安机关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其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中迁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取消流动人才户籍服务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流动人才户籍、人事档案、职称、党员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按照公共服务保基本、守底线、补短板的要求,将促进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向流动人才这一重点特殊人群再倾斜、再覆盖、再落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以服务流动人才为最高准则,把做好流动人才户籍服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流动人才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在政府与流动人才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各地要充分认识流动人才户籍管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极端敏感性,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各自责任,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强化部门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切实做好流动人才户籍管理等相关社会化服务工作。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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