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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现就《程序规定》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程序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明确规定,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都要由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省政府72号文件印发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全面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了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以来,省政府办公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强化工作沟通与协作,建立了很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这些好的工作模式和做法,需要制度加以规范和固定,以进一步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今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确定安徽省等8个省级政府为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重点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李锦斌省长对试点工作十分重视,作出“要以试点省为契机,建立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提升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批示。因此,制定《程序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政府72号文件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开展试点,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审查事项的范围
《程序规定》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6个方面:1.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2.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3.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4.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5.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6.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查的时限
合法性审查工作专业性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因此,在注重审查效率的前提下,要保障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必要时间。从合法性审查的实践看,按审查程序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至少需要3个工作日。为此,《程序规定》第七条确定了一般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延长2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对一些特殊紧急的事项,省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四、审查的方式
合法性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在工作实践中,对一些重大事项,我们采取征询意见、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进行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程序规定》第九条明确,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除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函调有关材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
五、审查工作机制
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相关单位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职责。为此,《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并建立了审查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二是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上会汇报或省政府办公厅在办文送审时,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三是省政府办公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向省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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