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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已流标
2016-11-24
发布需求
2016-11-29
服务商投标
3
选标并签订合同
4
服务商工作
5
验收和付款
6
完成
需求描述

  一、时间安排

  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6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

  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9月1日至9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2016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部署及要求,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按照合肥市人社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227号)实施,具体评审事宜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见附件5。

  、要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申报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核、公示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在公示后,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7)。

  、对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对从国(境)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需提交用人单位引进、调入函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地点:阜南路人才大厦8楼811室,咨询电话:62674267),其中部分系列报相关部门,详见《2016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附件2)。

  凡需委托省相关高评会评审的,应在该高评会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由合肥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点: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13楼1312室,咨询电话:63536503),复审合格后予以推荐。

  四、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厅局网站查询。

  五、关于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六、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职称外语按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规定执行。

  凡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必要条件的申报人不需办理免试手续;符合年龄、学历(硕士学位)、专业免试条件,上一年度已通过审批的,以后在申报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重复审批;符合在野外艰苦岗位工作免试条件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报批前要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符合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免试手续可于8月1日起,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七、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2012-2016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378学时(2012年-2015年每年72学时,2016年90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实际要求的年限计算(2015年之前每年72学时,2016年90学时)。

  年公需科目培训调整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文明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等4个专题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选择其中一个专题进行学习。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于8月1日起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复核手续。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即可。

  八、关于直接认定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按以下学历、资历条件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理级;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直接定中级;取得博士学位后,直接定中级。对通信、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标准化工程、图书、档案、律师等中、初级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直接认定。另外,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其中符合中级认定条件的,每年6月、12月末申报一次;符合初级认定条件的,    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末申报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级认定时间自行确定。

  九、关于转岗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满相应要求年限,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新岗位与原岗位对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相一致的,不再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一致的,以新岗位要求为准。

  十、纪律要求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将按评审权限在全省、全市予以通报。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之后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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