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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
(一)广东省印发实施《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或“清”而不“亲”等问题,尽可能全面列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通化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株洲市)、青海省(海西州)、重庆市(大足区)等积极健全服务民间投资工作机制,通过发挥政府服务平台作用、搭建技术服务平台、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千家企业帮扶”活动、“暖商行动”以及提供“保姆式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营造“重商、亲商、扶商、暖商”的良好氛围。
(三)湖北省武汉市成立了投资工作委员会,建立每月“十企”座谈例会,政府负责同志亲自协调民营企业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贵州省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分级建立民营企业问题台账,实行问题登记、跟踪、销号管理。
(五)福建、辽宁、湖北、江苏等地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如福建省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辽宁省(本溪市)统一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门办、一章结、一费清”;湖北省武汉市实现企业设立审批“一口式”,产业项目审批“一体化”,建设项目审批“一条龙”;江苏省(淮安市)探索实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并联管理。
(六)浙江省、江西省分别建成政务服务网,将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纳入“一张网”运行,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
(七)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等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破解审批“当关”难题。
(八)吉林省、湖北省(襄阳市)等分别实施“五证合一”、 “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改革,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
(九)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绍兴市柯桥区开展了“规划环评+环境标准”、“区域能评+能耗标准”改革试点,提高项目审批管理效率。
(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试行企业集群注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年检改年报、“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措施,支持在工商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进入虚拟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快速登记服务。
(十一)山西省开展民营经济“待批项目大起底”活动。对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民营经济待批项目进行摸排和起底,限时审批、限时办结、限时告知,确保符合条件的民企项目尽早开工、落地、建设、达效。
(十二)安徽省建立“三查三单”制度,在巡查、督查和考查的基础上,形成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整改责任清单,狠抓民间投资政策落实。
(十三)广东省加快推进“信用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公示信息。在珠海等地开展统计诚信承诺卡试点活动,推行企业诚信承诺。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信贷征信系统服务效能。
(十四)陕西省西安市通过扶持大学生创业创新、支持高校院所和大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管理机制、加大各类人才计划的实施力度、实施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奖补政策等方式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山东省出台文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资本融资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利用民间资本主导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直接为民营企业开展融资和资本管理服务。
(十六)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农商行重组改制。加强“政银企”合作,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为民营企业提供应急周转。
(十七)陕西省西安市打造民间金融街,以民间金融机构聚集发展为突破,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进驻,将民间金融机构分散无序经营转变为集中有序经营,使民间金融机构能够聚集规范创新发展,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八)广东省、四川省等通过组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发展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担保、再担保、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新融资服务链。
(十九)江苏、福建、山东、天津等地探索开展信贷风险补偿,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手段,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十)浙江省(台州市)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初创规模5亿元,可为小微企业提供累计50亿元增信担保,担保费率仅为0.75%。
(二十一)安徽省推广“税融通”业务,A级纳税人可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担保额度。
(二十二)江西省搭建质押融资平台,采取股权登记托管和质押融资相结合,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
(二十三)安徽省开展政府性过桥资金转贷业务,建立政府性过桥转贷资金池,支持小微企业过桥转贷。
(二十四)江苏省(苏州市)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和信用保证基金“两平台一中心一基金”,重点解决金融机构“不愿贷、不会贷、不敢贷”,以及企业融资“无渠道、无抵押、成本高”等问题。
(二十五)福建省加大金融支持,推广“连连贷”、“无间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借新还旧,创新“流水贷”、“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
(二十六)四川省研究出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二十二条”,以做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为核心,找准扩大融资的关键主体和薄弱环节,通过多种激励政策组合实施,着力提高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配置水平,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二十七)陕西省西安市设立西安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50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和管理人共同出资不低于10%,社会资本出资不高于90%。基金采取母子结构有限合作形式,母基金下设基础设施、事业发展、产业引导、区域发展等若干平行子基金。
(二十八)四川省成都市利用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协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通过研发资助、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二十九)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两个不低于”。用于企业的各类专项资金中,中小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
(三十)广东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十一)湖北省积极开展“春风行动”,搭建政、银、保、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工、用地等问题。
(三十二)重庆市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设立市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各区县设立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为广大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三十三)甘肃省依托门户网站,建立省级层面统一公开的银企对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银行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差异化的融资对接服务。
(三十四)江西省组织40余户省内非公有制企业抱团投资60余亿元,按照“市场运作、会员自愿、风险可控、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同心谷?赣商之家”,为赣商回乡发展提供支持。
三、深化细化政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更多领域
(三十五)福建省、广东省等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工等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三十六)海南省(三亚市)对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等领域不设任何门槛,申请进入的民间投资项目均按照《三亚市社会投资项目进入推进工作流程》积极推进。
(三十七)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等设立民营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市政基础设施、先进装备制造、低碳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十八)浙江省出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36亿元。
(三十九)福建省发挥养老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批准设立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投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养老综合体建设、养老产品开发等项目。
(四十)江西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港口码头等建设,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了4个公路枢纽和赣江龙头山枢纽、九江港、南昌港口码头等项目。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铁路产业基金,吸引民间投资216亿元。
(四十一)重庆市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奖励性后补助,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研发内容、自行投入研发经费、主导开展研发活动,以企业技术创新及其产品(服务)收入为主要依据,实行效益优先、多维评价,采取择优分档方式给予补助。
(四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引导投资+直接投资+投贷联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四十三)江西省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省所有燃气企业和50%的供水企业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四十四)福建省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实施投资工程包,采取“肥瘦”结合方式,将利润低、甚至可能亏损的项目,与利润高、收益好的项目组合打包,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
四、营造公平透明市场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十五)江西省、江苏省(无锡市)等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在税费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医疗保险缴费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负担。
(四十六)江苏省(宿迁市)深化涉企收费改革,全面清理调整涉企收费项目,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
(四十七)福建省全面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其他类型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八)湖南省长沙市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四十九)重庆市开展地票改革试验,降低用地成本。先后出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60个政策性文件和12个技术性文件,建章立制、依规推进。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权颁证、夯实基础。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有保障的地票来源。
五、多措并举,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五十)天津市按照“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控则有为、参则有序”和开放性、市场化原则,全方位、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以来,连续三年集中组织三批300余户国有企业在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中心披露信息、公开推介。
(五十一)辽宁省(本溪市)政府为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牵线搭桥,探索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优势开拓新业务,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五十二)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大力推进农民创业,依托农业大省资源,采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互联网+农业”行动、加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等措施促进农民创业。
(五十三)江苏省(丹阳市)通过加强服务引导,完善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创新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将眼镜行业打造成丹阳市的一张名片。
(五十四)福建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出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提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业务试点。
(五十五)福建省(莆田市)引导创新创业,实施奖励政策,对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1:1配套,对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
(五十六)湖北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实施“金种子”计划,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鼓励企业到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融资。
(五十七)四川省(宜宾市)采取政府筹建、专业运营、按效付费模式,集成产业政策、体现“创客精神”、打造“创客空间”,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健康发展。
(五十八)云南省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积极鼓励“双创”,带动企业投资约26亿元,就业人员68400人。
(五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百家重点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将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滚动列入培育企业名录,加大辅导力度。
(六十)江西省开展“民企入赣”系列主题招商活动,举办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助推江西发展升级大会,吸引民营企业家到江西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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