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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对众创空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充分利用开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力量,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六安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的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众多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创业空间、科技创新资源、投融资、政务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场所,并有专业管理服务运营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60%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为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互联网资源、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了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入驻服务对象。能够吸引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入驻众创空间,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5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六)具有健全的创业服务体系。能为创客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各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有效对接,为创新创业提供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拥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
(八)专注入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九)举办创新创业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各种创业创新路演、大赛、论坛等众创活动,日常性举行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双创培训活动。找项目上中华企业资源网
第五条 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于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请省级备案;
(二)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众创空间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不达标、或无故未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实,不再列入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于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并得到补助经费支持的众创空间,市县也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众创空间孵化能力建设、增值服务能力提升所涉及的相关支出,包括众创空间孵化资金补充、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支出及相关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培训、项目路演等众创空间运营费用补助;
(四)各县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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