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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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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发布需求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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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巢湖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为我市提供社会服务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规范管理、提升质量、优化环境、服务社会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由市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

  第五条 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取消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要求。允许登记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 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工作。

  第七条 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以开办扶持、以奖代补、专项扶持等方式对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园建设、公益创投入围项目、社会组织培训评估、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引进以及具有良好社会效应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

  第八条 加强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扶持。对新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合肥市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鼓励运作成熟的专业社会组织来我市指导培育本地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对新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以及新引进并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专业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我市民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合肥市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15万元社会组织联合会竞争性奖补资金,对发挥培育孵化和桥梁纽带作用突出、社会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给予奖补,打造一批精品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十条 建立市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孵化培育、资源整合、提升能力、合作交流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日常运营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孵化园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水电、物业管理等服务及能力建设培训等,孵化期2年。鼓励乡镇街道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房租、水电等补贴。

  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可向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委托货款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分类分批等级评估。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获得3A、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按照评估等级,对获得3A、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定期汇总、及时更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并在市政府和部门网站设置专栏,广泛宣传,便于社会组织知晓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企业参与社会建设,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发起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助力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推介力度,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提供信贷及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社会组织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解决社会服务需求。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强化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财务风险管理、服务承诺、自律与诚信建设、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依托市社会组织法人库数据,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库,定期发布。年检合格,获得评估等级以及服务评估良好的社会组织纳入全市社会组织诚信单位名单。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建设体系,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积极引进社会组织杰出人才,挖掘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物。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除合肥市分担的50%以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分担。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国税、地税部门依法落实好社会组织相关税收政策;经信、人社、金融、工商联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落实好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政策;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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